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82號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被告余聰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玖拾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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