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5月1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8月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11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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