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1.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之親屬系統表(應載明聲請人之收養家庭及本生家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尊親屬、兄弟姊妹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2.收養家庭與本生家庭親屬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死亡者,並應附除戶證明(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生父母及兄弟姐妹同意其返回本家之同意書(併請提出同意人之印鑑證明,印鑑證明之印鑑應與蓋印於同意書上之印鑑相同)。
(三)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相關證明或免稅證明(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