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調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調字第9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室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第1款: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可能者。
二、查本件相對人甲○○(女,西元0000年0月0日生)為大陸地區人民,前於民國93年7月8日入境,嗣於94年1月28日出境,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9月10日移署服花縣字第098580004100號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成立之可能,自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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