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尹卉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致本院無從審酌本件是否確有清算原因存在,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附表: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有重大困難。
二、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
三、陳報聲請人「協商成立當時」及「毀約不履行協商協議時」之每月收入(含薪資及其他所得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人自98年1至8月之每月薪資總和(包含目前任職之正職或打工的「全部公司」之薪資、及聲請人「現在」每月各種津貼、加班、獎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提出聲請人95、97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 蔡秉宏 、子女蔡OO、蔡OO96、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蔡秉宏、蔡OO、蔡OO98年度1至8月之每月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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