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 陳世峯 被告游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正宗
游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5577號),因被告已合法提起異議,依法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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