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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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9號原告 段嘉玲 被告陳靖騰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玖萬捌仟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許丞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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