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恐久延致當事人受損害時,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法定代理人(被告公司已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決議解散,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之法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另請補正敘明及提出本院屬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授信總約定書第49條)之證明文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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