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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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以本件受刑人前犯殺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確定執行,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字第○九一○九○三一二三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滿日期原為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八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假釋期間尚有七年三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