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小字第1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聯通法金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下午
二時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