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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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2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蕭碧紅
蔡麗華
乙○○
陳進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4,139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