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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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羅補字第27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蕭碧紅
       蔡麗華
      乙○○
      陳進富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4,139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 淑 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佩 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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