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承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建平 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2,909元,原判決就上訴
人所宣示敗訴部分之金額為44萬1,909元,是上訴人為此不利益
部分提起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為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
第444條之1第1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並同時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