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59號
原 告 黃緒紳
被 告 黃錫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59號
原 告 黃緒紳
被 告 黃錫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