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湘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 李文澈 │高新商業銀行嘉義分│94年5月25日│16,560元│KS0000000│││││行│││││├──┼─────────┼─────────┼───────────┼────────┼────────┼──┤│002│ 陳資雲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94年5月20日│33,400元│BN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中興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