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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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7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兆泰 (即 王丕啟 之繼承人)、 楊淑軟 (即王丕啟之繼承人)、陳 楊貞英 (即王丕啟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王丕啟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請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王兆泰(即王丕啟之繼承人)、楊淑軟(即王丕啟之繼承人)、陳楊貞英(即王丕啟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請提出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