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號再審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正著 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范明達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