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宛怜被告陳彥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陳彥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宛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劉宛怜於民國99年4月15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刑保字第29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通知被告陳彥凱於99年12月9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9年11月26日寄存於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並通知具保人劉宛怜於99年12月9日通知或帶同被告陳彥凱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11月29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因被告陳彥凱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並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拘提,因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陳彥凱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戊99執更929字第24407號追保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秀執戊99執更929字第24408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2月27日拘提不獲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1月11日彰檢 文執壬 99執更助194字第1603號函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劉宛怜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巫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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