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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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二萬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執行,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拘票暨拘提不獲報告書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確已逃匿,因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