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之藍色藥丸貳顆(驗餘淨重零點肆捌伍叁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藥丸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零陸零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6月25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巷○○號之蘇活汽車旅館203室,查獲被告非法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准令勒戒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監,已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混雜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NA之藥丸3顆。經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95年度偵字第144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藍色藥丸2顆及黃色藥丸1顆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以微量電子天秤法、化學前處理法、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鑑定結果檢出,前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2顆原淨重0.9733公克,經取樣鑑析用罄0.4880公克,驗餘淨重0.4853公克);後者確含MDMA成分(1顆原淨重0.2562公克,經取樣鑑析用罄0.1953公克,驗餘淨重0.0609公克),此有該中心於95年7月26日(95)安鑑字第01219號鑑驗通知書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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