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李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三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訟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何信慶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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