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二О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林崑城 律師被告甲○○
丙○○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七九二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劉秉鑫法官江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