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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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0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О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建築法第九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沒入其在現場之建築材料,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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