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六號
聲請人台北縣汐止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山松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F0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一六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訴訟費用│貳萬壹仟零捌拾柒元│││├─────────┼────────────┼──────────┤││送達郵費│叁佰貳拾壹元│不含退郵貳佰貳拾叁元││一├─────────┼────────────┼──────────┤││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捌佰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貳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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