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0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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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鄧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肆仟貳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