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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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7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朱富清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賴苡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富清於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收養賴苡葳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朱富清(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收養人賴苡葳(女、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訂立收養契約書,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為此依法聲請認可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養人體格檢查表、定期儲金存單影本及員工在職證明書為證,復經被收養人生父 賴冬生 於本院101年11月20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被收養人生母賴 邱彩色 於101年2月4日死亡)。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01年9月26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