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232號聲請人 簡江月寳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繼承人 許尚義 不幸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姊,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聲請核備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繼承拋棄書及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尚義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死亡乙情,固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為憑。然依除戶戶籍謄本及戶籍謄本所載,被繼承人之生父母為 簡鳳 、 簡黃金鳳 ,養父母為 許叢 、 許江阿惜 ,而聲請人之生父母為 江萬得 及江高阿笋,二者均無關聯性。縱雙方係以姐弟相稱,聲請人仍非法定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