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948號債權人復興小城第五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園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潘園滿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