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941號債權人 林美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得安 、 柳惠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有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
㈢確認黃得安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