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992號債權人樂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西屯營業所法定代理人 黃啟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