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4942號債權人 楊恆力 債權人 劉廣賢羅廣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琦陳俐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權人劉廣賢即羅廣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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