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1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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