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合興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
       余承芳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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