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合興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
余承芳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曉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018號
原 告 陳合興
被 告 三貝德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勇信
訴訟代理人 張維綱
余承芳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