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323號
原   告  岳恬安
被   告  蕭蒼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及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
○○○號3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
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和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詠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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