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9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陳玉衡
被 告 劉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9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以準備書狀提出其與訴外人 連啟瑞 簽立之保險契約全部條文
影本(正本請於開庭時哲帶到庭),並應詳細說明原告與訴外人
連啟瑞所簽保險契約及原告給付訴外人連啟瑞保險金額(出險)
之性質究屬何種性質之保險?及就被告主張已與訴外人連啟瑞成
立和解部分,原告就其法律性質是否作何主張?上開準備書狀(
需含證物全部)之繕本2份請直接以雙掛號寄予被告之住、居,
否則視為逾期提出。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