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9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
北簡字第2972號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