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司調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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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OO、洪OO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洪OO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及同段194建號建
物返還登記予相對人 洪正義 名下等語。經查,本件前於民國
105年7月25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
願,惟迄未據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
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