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3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靈舞 (本名: 黃健治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蒙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