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91號聲請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育嶙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具狀補正敘明聲請狀附表所示二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日(
⊙原聲請狀記載利息起算日自「提示日」起算,惟聲請狀附表之提示日欄為空未記載,應予補正)。
㈡請補繳本票原本2張。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