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9月21日將其收押,並先後於同年12月11日及97年2月13日裁定自96年12月21日及97年2月21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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