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1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6月間某日起至96年
2月8日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47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定在案。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
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據。惟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前經本院依受刑人之聲請,於
96年7月2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3018號裁定減刑在案,此有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8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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