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販賣毒品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東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販賣毒品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9月21日將其裁定收押後,歷3次延長羈押,其羈押期間將於97年6月20日屆滿。茲查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盧亨龍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