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6年3月29日犯普通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1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731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