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87號聲請人 鄭中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229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錦香樓餐廳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2年11月30日│97,600元│AB0000000│││公司 夏照林 │銀行建國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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