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77號聲請人金莎家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2520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彰化商業銀行│102年9月9日│63,000元│JN0000000│││業同業公會│長安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