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丙○○
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丁○○
甲○○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高如宜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