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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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任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 趙麗珩 被告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法定代理人 曾哲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任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470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