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郭文龍 被告 胡家巡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106年度審易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黃裕堯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