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1186號
原 告 邱奕祺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 律師
朱俊穎 律師
被 告 永源化工原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鴻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鈺淳 律師
唐榮澤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
3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原告於10內日對被告於104年1月9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
旨狀具狀表示意見;被告則應於10日內提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
為借貸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