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5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許治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葵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字第5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被 告 許治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慰問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