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02號
原   告  王豐壽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平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
、3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甚明。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
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且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而所謂「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08年5月20日所提之民事告訴狀,未載明
訴訟標的金額及訴之聲明,僅載有事實及理由,且其內容記
載被告王平安應賠償現在之假牙新臺幣(下同)56,000元,
及賠償沒牙進食之痛苦精神損失60,000元,惟原告請求依據
之法律關係為何?是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究竟為何均不明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上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表明「訴訟標的
」,並提出相關事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